国际货物托运须知
一、 货物托运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货物出境手续。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我公司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 包装、标志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
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三、 重量和体积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货运音的货物重量不足千克时,按1千克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千克。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一般不超过80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应与承运人预约。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轻泡货物安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重。
四、 声明价值
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五、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的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当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六、 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和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表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始发站、目的站、货物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 保险
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国际货物提取须知
1.收货人应凭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货物到达通知单"或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领取提单,办理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报关、验货等手续。
2.海关放行后,提货人可到国际营业柜台办理提货手续,提货人应提交单位介绍信并在货单正本正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如仓储费等。
3.运费到付的货物,应按民航规定交纳到付运费及手续费。
4.货物自到货通知发出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超过保管期限,将按民航局规定收取逾期保管费。
5.货物交付时,如提货人对货物外包装及重量有疑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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